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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与资本市场 争议解决 刑民交叉 刑事法律业务 行政案件 非诉讼类
  • 返还原物纠纷

    本系列案件系因不良资产处置导致大厦房屋产权人变更,引发大小产权人、转租方、承租方等多方主体纠纷。大产权人为获得资产,要求租户清退,进而引起了涉及五家以上二房东、数百家最终承租方的系列诉讼案件,周边影响重大,仅本所律师代理的广安门医院第二中医门诊部所在的单一楼栋即有大产权人起诉的25起案件,而门诊部则分别被大小产权人、物业公司等多方主体以涉及房屋腾退、物业费清缴事宜的5项案件起诉,一度造成门诊部被迫停止正常营业。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审慎了解所涉地产背景,梳理出跨度近20年、转承租关系近5层的复杂历史关系,并基于维护医院合法权益、保障诊疗服务能力的原则,通过与大小产权人等权利主体的沟通协调,最终使得5项案件均取得撤诉结案或一二审全面胜诉结案的利好结果,维持了门诊部承租及经营环境。

    承办律师 魏旻 连卓源

    (2021)京0102民初22498号;(2021)京0102民初35196号;(2021)京0102民初35190号;(2021)京0102民初35191号;(2021)京0102民初36480号;(2022)京02民终2633号

  • 排除妨害纠纷

    某集团工程局诉裴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所律师接受裴某某委托,成功取得一审、二审均驳回起诉的良好诉讼结果。本案的难点在于:1.案涉房屋至今仍登记于原告名下;2.涉及大量90年代末的房改政策及相关军队管理政策,且大多政策无法通过公开渠道查询;3.案件历时久远,委托人处几乎没有保留任何证据。本所律师积极与委托人进行沟通,最终制定了直接以“原被告之间就案涉房屋产生的纠纷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而是部队及部队转业军人之间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为切入点,从根本上驳回对方起诉的诉讼方案,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承办律师 夏禹

    (2021)京02民终10228号

  • 物权保护纠纷

    原告马小某系被告马某与前妻冯某的小女儿,被告马某与被告庄某现为夫妻关系。冯某于2008年去世。后马某与冯某的共有房屋拆迁,马某以个人名义签署了《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书》。2011年12月28日,马某及其另外两个子女以公证的方式确认将置换房屋100%的产权转移给马小某。此时房屋尚未建成,故马小某未办理产权证。2012年马某与庄某再婚,婚后居住在置换房屋。2020年1月,马某私自办理置换房屋的产权证,登记为其与庄某共同共有。马小某委托本所律师代理本案,律师认为,诉争房屋系马某和冯某共有房屋拆迁置换所得,而马小某继承了冯某在原房屋中的全部份额,故马小某和马某系诉争房屋的共有人。马某未征得马小某的同意,擅自将诉争房屋登记在其与庄某名下,违反了《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共有物处分之规定,故马某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应属无效。律师以此为切入点,提起物权保护诉讼,要求确认:1.马某对房屋的处分行为无效,即庄某不享有诉争房屋产权;2.诉争房屋归马小某所有。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意见,确认庄某不享有诉争房屋的产权,判决房屋归马小某与马某共有。本案一审律师适用《物权法》关于共有物处分的规定实现了全面胜诉,成功为客户从继母手中争取回房屋一半产权,实现了客户的委托目的。

    承办律师 姜凌鸿 李毓衡

    (2020)冀0824民初2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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