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郎某某系某大型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及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集体联名举报,指控其伙同该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郭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产5500余万元据为己有,其行为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所律师于审查起诉阶段接受郎某某的委托为其辩护。律师在仔细查阅案卷并与当事人反复沟通后发现本案有三处突破口:1、郎某某虽名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但其仅负责公司工程项目设计,对于公司人事、财务、运营等核心事项均不具备实际控制力,公司财务事项完全由实控人郭某某掌控;2、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郎某某在同案郭某某实施转移公司财产的过程中提供帮助;3、无证据证明公司款项进入郎某某个人及其关联账户,无法证明郎某某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针对上述情况,辩护律师及时和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持续有效地沟通,并撰写详实的《法律意见书》提交至检察机关,本案最终获得不起诉处理。
承办律师 马博豪
京海检刑不诉(2022)403号
本案为发生在辽宁某地的“赌石诈骗案”,被告人满某某主要经营玉石销售业务,2011年5月分两次销售给他人四块河磨玉。2012年9月,购买人声称四块玉石中的两块较大玉石表皮曾经被染色,要求退货并索要巨额赔偿。双方协商无果后,购买人向市级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案组报案。2020年12月,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在案件二审阶段,本所律师接受被告人委托,通过深入研究卷宗资料,指出关于涉案玉石来源被告人间供述不一致且关于玉石染色问题存在言词证据不合法的问题,又通过对玉石鉴定知识、市场交易规则等仔细研究,提出购买人支付玉石价款事实不清、涉案玉石真正价值不清、鉴定价值不合理等辩护要点。二审法院采纳本所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重审阶段,本所律师在坚持原辩护重点的同时,通过申请专家辅助、重新鉴定、扣押物证玉石等一系列方法,提出本案属于民事范畴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辩护取得良好的效果。
承办律师 张振宇
(2021)辽0302刑初362号
在内蒙涉煤领域腐败“倒查20年”的大背景下,因某大型能源集团被调查所牵发,郭某某及被害人均为内蒙古当地排名头部的知名企业家,且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案情敏感、复杂,案外因素较多。本所律师接受郭某某委托时,其已被监委留置调查六个月,并被移交公安机关变更罪名后继续侦查。律师接手本案后并未惯常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而是从辩护工作的全局、系统出发,将工作重心放在调查取证、事实梳理上。律师团队先后收集调取了二十余份、三百多页有利于当事人的关键证据。在相关专家论证意见的辅助下,律师向主诉检察官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论证当事人未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更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时对案卷中诸多的供述、证言等言辞证据,按照事件发展阶段进行详细列示,清晰指出存在的冲突和矛盾;针对罪与非罪问题进行类案检索,形成内容详实、逻辑清晰的检索报告。本所律师累计提出各类书面意见、报告及申请五万余字。律师的专业意见取得检察机关的充分认定和采纳,也帮助当事人获得全案不起诉的最终结果。当事人在历经十三个月、数个罪名之调查及侦查后,成功洗脱嫌疑,重获自由。
承办律师 张涛
巴检刑不诉(2021)1号
在一起当地具有重大影响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中,公诉方认定陈某因涉嫌诈骗罪且为犯罪团伙主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另两名主犯已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陈某与其他两名主犯系亲戚关系,共同组织管理犯罪团伙,共同分赃,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网络电信诈骗,数额巨大,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所律师接受陈某委托进行辩护,通过深入研究案卷,对指控的八十多起犯罪事实逐一剖析,反复核查犯罪数额后,认为从陈某加入团伙时间、具体分工、有无共同预谋、共同分赃以及主动先行退出团伙等因素剖析,被告人陈某仅为团伙中一般人员,并非主犯。最终合议庭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陈某在犯罪团伙中属于从犯,判处四年有期徒刑。
承办律师 李冯军 张萌
(2021)陕0629刑初69号
本案是一起历时16年的陈年冤案。北京某民营企业家曾被恶意控告为职务侵占罪,案件经立案侦查、撤销案件、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变更罪名为挪用资金罪后重新立案侦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终于2021年11月底,获不起诉处理。本所律师接受该企业家委托后,对卷宗材料进行了细致且系统的研析及多次讨论。在事实定性上,律师坚持认为,本案属于民事纠纷,是公司内部治理范畴,不涉及刑事犯罪;在证据上,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明显证据不足,无法得出唯一性结论。对此,本所律师递交了不起诉意见书及法律关系图。期间与公诉机关保持持续有效的沟通,并有针对性地提交了多份《补充意见书》。本案最终被不起诉处理。
承办律师 张亚林 贾秋颖
京海检刑不诉(2021)791号
某位列全国民企500强的企业控告其审计部负责人张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检察机关起诉认定张某职务侵占374万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70万元,量刑建议八年。本所律师接受张某委托后,对职务侵占罪坚持作无罪辩护,认为张某等人的行为实质是“接私活、挣外快”,不侵害本单位财产,不损害本单位利益,不构成职务侵占,同时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多次调取书证和申请证人出庭。一审经四次开庭审理,认定张某职务侵占66万元(减少认定308万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16万元(减少认定54万元),两罪并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上诉后,二审经开庭审理发回重审,重审判决采纳了本所律师意见,认为本案无法证实该公司财产利益受到损失,张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仅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承办律师 王进科 庄壹茜
(2020)鲁0503刑初399号
本案由上海某公司股东间长达10余年的合作纠纷引发,系公安部督办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本案因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牵涉面广,并有四名律师同时涉案而备受舆论关注。本案在侦查阶段的罪名为涉嫌职务侵占罪、虚假诉讼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侦查终结后变更为涉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本案涉案金额10亿余元,仅查封扣押的财产即高达8亿元左右,一旦罪名成立,当事人将面临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收财产的严重后果。接受第一被告王某某委托后,本所律师开展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结合在案证据材料,提出了王某某等人不够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并对本案可能存在的“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问题多次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和反映。审查起诉期间,在部分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本所律师顶住压力,经与检察机关多次沟通、力争,促使检察机关放弃了诈骗罪的指控。同时,促使当事人与控告人就民事纠纷达成和解,成功解除了全部在案财产的查封、扣押手续,并在检察机关坚持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的情况下,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五年以下的量刑建议。审判期间,尽管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本所律师坚持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部分意见得到法院的认可,最终王某某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并免除罚金刑,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办律师 张保军 张振宇
(2019)沪02刑初77号
广州某涉罪连锁餐饮企业实际控制人涉嫌职务侵占罪,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经对案件分析拆解,迅速理清案件脉络,找到案件突破点,并通过整理公司的分伙协议,向检察机关提交《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及《关于犯罪嫌疑人所在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报告》,证实如果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将严重影响该企业的经营与就业稳定。经过律师坚持不懈地与有关机关沟通案件并提交大量的法律意见与证据材料,在本所律师介入15天后,嫌疑人被成功取保候审。后犯罪嫌疑人找回此前的部分相关帐目情况邮件发送记录,本所律师就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进行了充分及全面的论证,并结合最高院、最高检研究出台的保护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有关政策措施进行论述,最终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
承办律师 陈育炽
穗公天撤案字(2021)00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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